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昕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昕政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3時40分」應更正為「2時許」、第6至8行「優緹瑪清秀佳人香水
1瓶、妮維雅止汗爽身乳1瓶、花王抗痘調理洗面乳1瓶及水芬角質調理化妝水1瓶、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應補充為「優緹瑪清秀佳人香水1瓶、妮維雅止汗爽身乳1瓶、花王抗痘調理洗面乳1瓶及水芬角質調理化妝水1瓶、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價值共新臺幣1089元)」;證據部分之「照片
6張」應更正為「照片8張」並補充「委任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昕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上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徒刑之宣告與執行,猶不知悔悟,再犯本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所竊財物價值僅為新臺幣1089元,業已由被害人 劉明順 領回,被害人所受損害已有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455號被告陳昕政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昕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審簡字第9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1月1日3時40分許,在 薛鈴山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小北百貨商場」內,徒手竊取該店內公開展售之優緹瑪清秀佳人香水1瓶、妮維雅止汗爽身乳1瓶、花王抗痘調理洗面乳1瓶及水芬角質調理化妝水1瓶、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得手後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未結帳而直接欲離去之際,為店員劉明順發現而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優緹瑪清秀佳人香水1瓶、妮維雅止汗爽身乳1瓶、花王抗痘調理洗面乳1瓶及水芬角質調理化妝水1瓶、蜜妮頂級深層卸妝棉1盒(已發還)。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昕政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經告訴代理人劉明順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昕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檢察官鄭益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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