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素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清晰版專案4G新絕配1399之申請書(貴公司提出申請書過小,內容文字模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