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