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3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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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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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 李水蓮 即李水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蔡李水蓮 即李水蓮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所之保險債權,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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