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4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何思遠
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何小棟 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846號請求返還託管物品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