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華銘
聲 請 人  李嘯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箴翁麗婷林潔君 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所載,伊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所述行為致相對人
  造成損失深感後悔,因而請求調解,查相對人王嘉箴、翁麗
  婷、林潔君之被害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500,000元、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