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華銘
聲 請 人 李嘯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箴 、 翁麗婷 、 林潔君 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所載,伊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所述行為致相對人
造成損失深感後悔,因而請求調解,查相對人王嘉箴、翁麗
婷、林潔君之被害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500,000元、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