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王美慧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 陳報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三、雖有附表所示財產,然債務人目前已無法工作需人長期照護,該財產為其現在及未來生活所必需,業經本院114年6月9日裁定擴張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確定。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爰依本條例第10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存款40萬元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