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祥全 兄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祥 訴訟代理人 盧明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澤倫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9,5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