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調字第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調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蔡敬文
  機   關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調字第一二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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