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22號原告 林俊良 被告 林澄清
黃澄源 林敏雄 林念潔 林瑞琴 林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同年7月
4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且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送達當地之警察機關,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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