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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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寬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寬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102年11月4日晚上6時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93號│第59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57號│103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57號│103年度訴字第557號││├────┼───────────┼───────────┤││判決│103年6月3日│103年6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83號│103年度執字第8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