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