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廖祺忻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被   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
任企業服務長,約定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
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為5萬0,556元。然被告自106年5月
起未給付薪資,且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之事由於106年
8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如下之給付:
1.被告積欠原告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計4月之
薪資共20萬元。
2.原告於106年5月18日原已申請特別休假,然因依被告指示處
理公司事務而未休,被告就該日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即被告
應支付1日工資1,667元。
3.原告於被告公司繼續工作計3年1月16日,被告應給付資遣費
7萬9,064元。
4.被告應於30日前即106年8月1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被
告遲至106年8月4日始預告,應給付以平均工資計算3日之工
資5,056元。
5.原告於106年7月16日起至107年7月15日止有14日之特別休假
,因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無從休假,被告應給付應休未休
之工資2萬3,333元。
為此,乃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9,12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且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投保資料表、薪資單、薪資轉帳帳戶存摺、手機對
話截圖、離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9,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公示送達生效翌日即107年3月5日(見本院卷第47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為3,31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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