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宇大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繳裁判費
51,8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8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