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撲克牌伍拾柒副、賭資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元、賭博電玩小瑪
琍貳台、電玩IC版貳片、電玩內賭資新台幣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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