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馬蓉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計算式:14,563-452,534/1,364,924×14,563×1/2=12,1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