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被 告 黃國鋒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11時10分在本
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被 告 黃國鋒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11時10分在本
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