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被   告  黃國鋒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11時10分在本
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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