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49號原告 陳正元 被告 吳明鴻
潘培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正元於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28號被告吳明鴻、潘培林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