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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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彭文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文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及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102年4月8日至102年11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13,578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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