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聲請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下稱中壢市公所)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聯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中壢市公所應賠償聲請人世聯公司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98年度訴字第1009號卷││││宗第1頁)。│├─────────────┼─────────────┼──────────┤│共計│16,939元││├─────────────┴─────────────┴──────────┤│被告即相對人中壢市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11,293元(計算式:16││939*2/3)││原告即聲請人世聯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646元(計算式:16,939-11,293)││聲請人已預納16,939元,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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