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賑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