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高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手千眼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千手千眼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蔡曄涵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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