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2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被告 王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佩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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