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告TOBIJOELMORALINA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廖陳家琪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廖陳家琪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以108年度投補字第31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4日公示送達原告;又原告雖於108年7月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業於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投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投救字第20號裁定核閱無訛,而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