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鄭德豐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新茶源青草店即 林素妃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高金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邱淑婷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鄭德豐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新茶源青草店即 林素妃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高金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