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閔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閔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梁閔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於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一。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罪名相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手段類似,犯案時間相隔緊密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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