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粘嘉萍
被 告 張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院
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