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粘嘉萍
被   告  張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院
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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