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65號原告 蔡金龍 生前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7樓承受訴訟人 廖芬英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000室被告 周真玲
郭啓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自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真玲、郭啓昭被訴對原告蔡金龍涉犯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