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衍仲 被告 黃松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偉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