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46號
原告 蕭福來
被告 張維釧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