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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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9號聲請人 沈麗萍 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丘于川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