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