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告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 律師

被告 史蒂芬金 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葵

訴訟代理人 鍾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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