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65號

原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廷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代位 賴彥宇 對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件訴訟標價額應以被代位人賴彥宇繼承本件遺產之價值為計算基準。查本件被告和被代位人賴彥宇公同共有嘉義市○區○○里○○街00號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7,900元(本院卷第29頁),被代位人賴彥宇之應繼分為2分之1,則賴彥宇繼承遺產之價值為93,9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9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1,990元,溢繳990元,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該溢收99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