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張明峻 即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
中國回教協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稱「附件修正對照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