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告 林清連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告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許景棠 律師

蔡長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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