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告 林清連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告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許景棠 律師
蔡長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