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陳美麗
陳仁強 陳木順 陳林貴枝 兼上列4人 陳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原告 陳仁吉 上列6人共 闕立婷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同訴訟代理人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住同上被告 周昱劭 住桃園縣○○鄉○○街○號
張正彥 住基隆市○○路○○○號 周湘婷 住同上共同 丁銘輝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郭冠廷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仁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仁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