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56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9年3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等件可稽。然聲請人自承其於被繼承人甲○○死亡的第一時間即知悉之(見99年9月27日家事紀錄科進行單),惟聲請人卻遲至99年7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逾3個月之陳報遺產清冊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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