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鄭育展 法定代理人 鄭銘其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被告 徐國芳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雲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詠晶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