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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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楊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榮宇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以「嘉義市精忠新城管理委員會」名義出具之聲請狀,並請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裁判費單據影本各1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惟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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