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 陳泰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貞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