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355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徐永鈞 債務人邱博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