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高幼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臺幣(下同)101,808元之依據(請提出帳務明細或債權計算書)。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之債權本金為99,982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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