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 陳銘麟 住○○市○○區○○路00○00號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育麟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查,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