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啟德汽車有限公司債務人 洪啟成 債務人 洪啟潭 債務人 陳敏業
一、債務人洪啟成、洪啟潭、陳敏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啟德汽車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