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郎選任辯護人蘇書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進郎 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進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交易對象聯絡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人。嗣警依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執行通訊監察,再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林進郎位 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本案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實施之電話監聽後,為方便顯示及檢閱因實施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內容,而將藉由錄音設備予以保存之通訊內容,以文字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該通訊監察譯文如係基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合法取得,當事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無爭執,或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經以勘驗監聽錄音帶(或光碟)等調查證據程序確認其真實性後,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係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林進郎所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以文字翻譯通訊內容所得之文書證據,此有本院109年度聲監字第194號、聲監續字第390號、第464號、第549號、第651號、第74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在卷可佐(警788號卷第123頁至第133頁),通訊監察過程符合法律規定,為合法取得之證據,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正確性及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79頁、第235頁、第236頁至第243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或偵訊時及審判中坦承不諱
(偵第7111號卷第377頁至第386頁、第403頁至第421頁、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236頁、第245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卷證欄所示證據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譯文出處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及本案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被告與上開
購毒者間並非至親,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特意於約定地點親自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與上開購毒者之理,況且被告於審判中自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是賺吃的等語(本院卷第46頁),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業已修正,並於1
0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法定刑部分均已提高。另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第2項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項修正前規定只要於偵查中自白並於事實審審判中曾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之規定,條件較為寬鬆,而該條項修正後即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適用之條件較嚴,綜核前揭新舊法之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是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2、16,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至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3、13至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規定生效施行後所犯,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2、1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13至15所為,均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虎簡字第2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21頁至第231頁),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2、4至13、16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而被告於刑之執行後,卻仍未能戒慎其行,顯見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縱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致於造成刑罰過苛,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至13、16所示之罪,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就其餘法定刑部分,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其中附表一編號1、2、4至1
2、16所示犯行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附表一編號3、13至15所示之犯行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就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或「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該毒品來源之人被偵查人員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45號、第9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惟經本院函詢結果略為:1.警方已掌握被告所稱毒品來源綽號「 阿銘 」之人之身分,惟仍在蒐證中;2.另被告提供其上游毒販龍○○部分,警方尚待前往借訊,故均尚未查緝到案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110年2月9日函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07頁)。是被告本案犯行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要件不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㈦另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等語(本院卷第247
頁)。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被告自身亦有施用毒品,明知毒品之惡害,卻未考慮販賣毒品害人害己,且販賣次數非少,再被告本案犯行,均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可量處分別為有期徒刑3年6月(適用舊法部分)及5年(適用新法部分),無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況立法者為加強遏阻此類行為,已加重刑責,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㈧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等前科(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
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是其明知毒品會嚴重戕害施用者之健康,更可能因施用毒品導致家財散盡、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行為實屬可議。另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期間、次數為16次、對象4人、各次交易數量及金額等情節,再衡以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自 陳國中 肄業,從事土水、磁磚工作,月收入新臺幣5、6萬元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4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而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蓋因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就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均已收取各該次交
易之販毒對價,業經被告坦承如前,各該款項均為被告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扣案本案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使
用之物,經被告供承在案,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及修正後)、第17條第2項(修正前及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
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瀞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犯行與宣告刑編號犯罪時間(民國)犯罪地點對象犯罪方式(下列金額均新臺幣)卷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不含沒收)起訴書犯罪事實1109年5月10日晚間9時21分許 林哲存 位在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林哲存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哲存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哲存,林哲存則交付3,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林哲存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99頁至第205頁、第225頁至第227頁)。⒉附表二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07頁)。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12109年5月25日晚間8時26分 許林哲存 位在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林哲存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哲存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哲存,林哲存則交付3,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林哲存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99頁至第205頁、第225頁至第227頁)。⒉附表二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07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23109年8月29日上午10時11分許林哲存位在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林哲存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哲存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哲存,林哲存則交付3,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林哲存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99頁至第205頁、第225頁至第227頁)。⒉附表二編號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08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5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1頁、第132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34109年4月16日晚間7時45分許 廖振利 位在雲林縣○○路00號5樓之3住處樓下門前廖振利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振利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振利,廖振利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振利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77頁至第187頁、第193頁至第195頁)。⒉附表二編號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189頁、第190頁)。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45109年5月13日晚間8時3分許廖振利位在雲林縣○○路00號5樓之3住處樓下門前廖振利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振利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振利,廖振利則交付500元價金與林進郎,廖振利賒欠之500元於2日後償還與林進郎。⒈證人廖振利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77頁至第187頁、第193頁至第195頁)。⒉附表二編號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191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56109年5月28日下午5時10分許廖振利位在雲林縣○○路00號5樓之3住處樓下門前廖振利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振利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振利,廖振利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振利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177頁至第187頁、第193頁至第195頁)。⒉附表二編號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192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67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 廖富棋 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78109年4月26日下午5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89109年5月12日晚間9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0910109年6月7日晚間7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11109年6月27日晚間6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46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7頁、第128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112109年7月10日晚間7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旁土地公廟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4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9頁、第130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13109年7月23日下午5時50分許廖富棋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附近的農田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4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9頁、第130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1410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前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51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5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1頁、第132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415109年9月11日晚間7時許廖富棋位在雲林縣○○鄉○○村○○00號附近之農田廖富棋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富棋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廖富棋,廖富棋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廖富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233頁至第245頁、第253頁至第257頁)。⒉附表二編號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251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7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3頁、第134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516109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許林進郎位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住處外 劉明智 林進郎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明智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林進郎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劉明智,劉明智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林進郎收訖。⒈證人劉明智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第7111號卷第345頁、第347頁、第348頁至第357頁、第365頁至第371頁)。⒉附表二編號1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偵第7111號卷第360頁)。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林進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296號、第77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6附表二:本案通訊監察譯文編號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備註1①109年5月10日晚間9時11分23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林哲存)【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07頁)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A:喂。B:有空了嗎?A:要明天了。B:好啦。2①109年5月25日晚間8時16分1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林哲存)【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2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07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B:喂,有空嗎?要 小罐 的。A:我再看看。B:好啦。3①109年8月29日上午10時0分48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林哲存)【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3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08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5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1頁、第132頁)A:喂。B:有在做嗎?等一下來我家。A:好啦。4①109年4月16日上午11時20分51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4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189頁、第190頁)③本院109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A:喂。B:中午你有要過來嗎?A:我剛起床。B:那晚上?A:好啦好啦。B:隨便你啦。A:好。②109年4月16日上午11時20分51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A:喂。B:你要先來載我嗎?A:等我有空咧啦。B:啊要用喔。A:好啦好啦。B:隨便你啦。A:好。③109年4月16日下午5時34分55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B:你能不能再拿500。④109年4月16日下午5時52分40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未接通⑤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3分5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B:我這裡有1000。⑥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3分5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B:你能不能再拿500。⑦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3分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B:收到打電話給我。⑧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44分2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未接通⑨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44分4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未接通⑩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45分15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A:喂,我晚點再過去。B:幾點?A:大概7點多那裡。B:好⑪109年4月16日晚間6時45分15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A:喂,安怎,啊我等一下再去B:幾點啦。A:差不多七點多那裡。B:好啦好啦。⑫109年4月16日晚間7時37分5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A:喂,樓下。⑬109年4月16日晚間7時37分5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A:喂,樓下啦,樓下。B:(喘氣聲)⑭109年4月16日晚間7時38分32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A:喂。B:我再五分鐘下去。A:五分鐘?B:對啦。A:好啦。5①109年5月13日下午1時39分29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5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191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你準備下來,我等一下就到了。B:好。②109年5月13日晚間7時31分38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現在過來。③109年5月13日晚間8時1分17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A:喂,我在樓下了。④109年5月13日晚間8時2分5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過兩天再500給你。6①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0分3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6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192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B:你有上班嗎?A:沒有,今天下雨。B:我跟你說,你過來,我還欠你200喔,懂嗎?連之前的。之前欠你1個1000,現在總共欠你200喔,聽的懂嗎?A:好啦。②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4分49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過來,我現在身上還有一些錢,先給你錢。③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5分48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簡訊)收到給我回電話。④109年5月28日下午5時2分12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發話】A:喂?B:現在又沒有下雨,你是在下哪裡的?A:好啦,不然我現在過去。B:好⑤109年5月28日下午5時8分7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振利)【受話】未接通7①109年4月21日下午4時57分11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A:喂?我剛要回去。B:叫的到人嗎?叫的到長工嗎?A:有啦。B:叫兩個。A:好啦。8①109年4月26日中午12時7分1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8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3頁、第124頁)A:喂。B:還有在做?A:沒啦,要回去了。B:要回去了喔。A:對。B:看你還有沒有在做。A:好啦。②109年4月26日下午4時36分59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受話】A:喂。B:喂,等一下我就過去。A:等一下喔。B:啊我叫兩個粗工啦。A:吼,過來在叫啦。9①109年5月12日中午12時10分19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9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7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差不多2點。B:我下午過去。A:你要帶幾個?B:我那天跟你說的那樣。A:好啦。②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54分37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A:喂。B:叫1個工人。A:什麼時候?B:現在。A:要等一下。B:不然我等一下洗完澡在過去。A:你要過來時再打電話給我。B:好啦。③109年5月12日晚間8時45分18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受話】A:喂,你到底有沒有要過來?B:要啊,等我洗完澡A:你從剛才洗到現在。10①109年6月7日晚間6時44分36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B:在家嗎?A:有啊,你有打電話問他螺絲拿了嗎?B:沒有,她沒接,我要跟你叫1個工。A:好啦。11①109年6月27日下午5時43分13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附表一編號1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46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7頁、第128頁)B:喂,有叫工人嗎?A:1個嗎?B:對。A:好啦,掛斷啦。12①109年7月10日下午6時37分28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2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4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9頁、第130頁)A:喂。B:叫2個粗工啦。A:什麼時候?B:現在。A:約鴿舍那裡。B:好啦。②109年7月10日晚間6時43分4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受話】A:喂,你什麼時候到?B:在騎機車了。A:廟旁邊的大樹不是有間鴿舍?B:廟旁?A:對啦。B:好啦,我找找。13①109年7月23日下午5時3分41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3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49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4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9頁、第130頁)B:喂。A:下班了嗎?B:你叫2個粗工來我的田地。A:1個人而已。B:好啦,那我再打給你你再出門,怕你在那裡等。A:好。②109年7月23日下午5時27分52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B:喂,你可以過來了。A:2個啦,2個人啦。B:好。14①109年8月23日上午7時37分47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4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51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5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1頁、第132頁)A:喂?B:欠1個粗工,看要不要出來?A:好啦。15①109年9月11日下午6時51分54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廖富棋)【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5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251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7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33頁、第134頁)A:喂。B:叫1個粗工?A:在田?B:對啦。A:好啦,我買個東西,買日光燈裝一下。馬上去啦。B:好啦。16①109年6月6日下午4時37分12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受話】B:0000000000號(劉明智)【發話】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6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7111號卷第360頁)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3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788號卷第125頁、第126頁)A:喂?B:先抓1隻雞給我好嗎?A:去大屯那裡啦。B:好啦,我去那裡等。②109年6月6日下午4時41分2秒A:0000000000號(林進郎)【發話】B:0000000000號(劉明智)【受話】A:喂,你直接來我這裡吧。B: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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