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 楊長宏 (即 楊榮振 之承受訴訟人)
楊長汀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長溪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博淵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沛蓁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長智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壬妹 (即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耀 楊榮壽 楊溫 和妹 劉月蓮 (即 楊長忠 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淇 (即楊長忠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容 (即楊長忠之承受訴訟人) 楊長賢 游志鈞 游鳳琴 楊金玉 被告 邱成祖
邱淮章 邱成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人 孫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劉月蓮、楊志淇、楊美容為楊長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楊長忠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下同)107年10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劉月蓮及子女楊志淇、楊美容,有楊長忠之除戶籍謄本、上開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渠等為原告楊長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 職權 裁定渠 等為楊長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本件租佃租議事件,在承租人間自係有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為必要共同訴訟,故除原告楊長汀外之之其餘原告(含楊長忠)雖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故其撤回不生效力,仍應列楊長宏等撤回人為原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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