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 莊明樹
傅惠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豈樟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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