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黃禹瀚 被告 吳民智
黃一桓 胡展綸 (原名 胡傳國張凱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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