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0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三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八六號、一二○三九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二三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許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之文書上之偽造「乙○○」、「甲○○」署押計肆拾貳枚、指印計玖拾捌枚,及扣案「戊○○」國民
事實
一、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該判決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並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丙○○於八十九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發佈通緝,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①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十七時十分許,丙○○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北埔路路口遭
警盤查時,因不慎掉落用以注射海洛因之針筒,由警察帶回桃園縣警察局保安隊偵訊時,為逃避刑責,竟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訊,接續於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文書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按押指印於其上,表示係「乙○○」接受訊問或通知,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②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十九時許,丙○○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幸福街口為警盤
查時,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由警察帶回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偵訊時,為逃避刑責,竟冒用「甲○○」之名應訊,接續於附表編號十至十六之文書上偽簽「甲○○」之署押及按押指印於其上,表示係「甲○○」接受訊問或通知,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分許,丙○○於桃園縣八德市大圳邊六號前,
為警盤檢於其所騎乘之重機車內查獲安非他命一包,由警察帶回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偵訊時,為逃避刑責,竟冒用「甲○○」之名應訊,接續於附表編號十七至二十一之文書上偽簽「甲○○」之署押及按押指印於其上,表示係「甲○○」接受訊問或通知,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④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丙○○另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朱 」之成年
路之某網咖店內,提供彩色照片一張交予「小朱」,「小朱」再以不詳方法,將丙○○提供之相片貼在「戊○○」之國民證一張,嗣於同日下午,「小朱」在上揭網咖店內交付予丙○○足以生損害於戊○○本人及內政部及戶政主管機關對國民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丙○○騎乘車號000—○六三號機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延平路口,因該機車置物箱內有注射針筒等物為警查獲,經警帶回處理,竟行使前揭變造之「戊○○」得「戊○○」之,再以「乙○○」之名義應訊,接續於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三十五之文書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按押指印於其上,表示係「乙○○」接受訊問或通知,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⑤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晚上八時零五分許,丙○○另因毒品案件,為警在桃園縣八
德市○○路○○○巷○○號查獲,竟再以「乙○○」之名義應訊,於附表編號三十六之文書上偽簽「乙○○」之署押及按押指印各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偵審中供認不諱,而被告丙○○於所偽造之「乙○○」、「甲○○」署押時所捺指印,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認被告於偽造「乙○○」、「甲○○」署押時所捺指紋與檔存丙○○指紋卡均相符,亦有該局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第0000000000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刑紋字第○九二○○九七二二四號鑑驗書、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刑紋字第○九三○○五三五八○號鑑驗書、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鑑驗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戊○○」國民政署刑事警察局以特徵比對及儀器放大檢視後,認「送鑑戊○○鋼印痕跡但相片卻無、相片欄發現有切割痕跡及有變造之虞」,此有該局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刑鑑字第九三○○○四○六二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有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之文書各一份附卷足據,足認被告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國民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小朱」之成年男子就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分別冒名「乙○○」、「甲○○」名義應訊時,並均各在附表所載之文書上簽名及按指印,惟其仍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均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行使變造國民刑事追訴,是被告所犯之行使變造國民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偽造署押罪處斷。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該判決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並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前開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為避警查緝冒用他人名義應訊,足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之正確性及被冒用之人,惡性非輕、及其犯罪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之文書上所分別偽造之「乙○○」、「甲○○」署押計四十二枚及指印計九十八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另扣案之「戊○○」國民上被告丙○○照片一張,係被告丙○○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併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號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附表:
┌──┬────┬──────────┬─────────┬──────┐│編號│偽造時間│偽造署押之文書│偽造署押之內容│所在位置│├──┼────┼──────────┼─────────┼──────┤│一│91年1月5│桃園縣警察局保安隊偵│「乙○○」簽名三枚│丁○91毒偵20│││日│訊(調查)筆錄│、指印六枚│0第4、5頁│├──┼────┼──────────┼─────────┼──────┤│二│91年1月5│乙○○之口卡片影本│「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指印二枚│0第7頁│├──┼────┼──────────┼─────────┼──────┤│三│91年1月5│乙○○之指紋卡片│指印二十枚│丁○91毒偵20│││日│││0第8頁│├──┼────┼──────────┼─────────┼──────┤│四│91年1月5│桃園縣警察局保安隊扣│「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押物品目錄表│、指印二枚│0第10頁│├──┼────┼──────────┼─────────┼──────┤│五│91年1月5│權利告知事項告知通知│「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單│、指印一枚│0第11頁│├──┼────┼──────────┼─────────┼──────┤│六│91年1月5│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本│、指印一枚│0第12頁││││人聯)│││├──┼────┼──────────┼─────────┼──────┤│七│91年1月5│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親│、指印二枚│0第13頁││││友聯)│││├──┼────┼──────────┼─────────┼──────┤│八│91年1月5│扣案注射針筒照片│「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指印三枚│0第14頁│├──┼────┼──────────┼─────────┼──────┤│九│91年1月5│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乙○○」簽名一枚│丁○91毒偵20│││日│問筆錄││0第24頁│├──┼────┼──────────┼─────────┼──────┤│十│91年9月│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二枚│丁○91毒偵24│││10日│興國派出所第一次偵訊│、指印二枚│72第11頁││││(調查)筆錄│││├──┼────┼──────────┼─────────┼──────┤│十一│91年9月│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三枚│丁○91毒偵24│││10日│興國派出所第二次偵訊│、指印五枚│72第12、13頁││││(調查)筆錄│││├──┼────┼──────────┼─────────┼──────┤│十二│91年9月│扣案海洛因照片│「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4│││10日││、指印五枚│72第16頁│├──┼────┼──────────┼─────────┼──────┤│十三│91年9月│權利告知事項告知通知│「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4│││10日│單│、指印一枚│72第18頁│├──┼────┼──────────┼─────────┼──────┤│十四│91年9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4│││10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本││72第19頁││││人聯)│││├──┼────┼──────────┼─────────┼──────┤│十五│91年9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4│││10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親│、指印一枚│72第20頁││││友聯)│││├──┼────┼──────────┼─────────┼──────┤│十六│91年9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4│││11日│問筆錄││72第24頁│├──┼────┼──────────┼─────────┼──────┤│十七│91年10月│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甲○○」簽名二枚│丁○91毒偵29│││24日│四維派出所偵訊(調查│、指印六枚│06第4至5頁││││)筆錄│││├──┼────┼──────────┼─────────┼──────┤│十八│91年10月│權利告知事項告知通知│「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9│││24日│單│、指印一枚│06第8頁│├──┼────┼──────────┼─────────┼──────┤│十九│91年10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9│││24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本│、指印一枚│06第9頁││││人聯)│││├──┼────┼──────────┼─────────┼──────┤│二十│91年10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9│││24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親│、指印一枚│06第10頁││││友聯)│││├──┼────┼──────────┼─────────┼──────┤│二一│91年10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甲○○」簽名一枚│丁○91毒偵29│││24日│問筆錄││06第25頁│├──┼────┼──────────┼─────────┼──────┤│二二│92年12月│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中壢派出所偵訊(調查│、指印四枚│第5、6頁││││)筆錄│││├──┼────┼──────────┼─────────┼──────┤│二三│92年12月│乙○○影像基本資料│「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指印一枚│第9頁│├──┼────┼──────────┼─────────┼──────┤│二四│92年12月│乙○○之口卡片影本│「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指印一枚│第10頁│├──┼────┼──────────┼─────────┼──────┤│二五│92年12月│乙○○之指紋卡片│指印二十枚│丁○93偵1003│││26日│││第11頁│├──┼────┼──────────┼─────────┼──────┤│二六│92年12月│扣案戊○○之變造身份│「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證影本│、指印一枚│第12頁│├──┼────┼──────────┼─────────┼──────┤│二七│92年12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乙○○」簽名二枚│丁○93偵1003│││26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指印二枚│第13頁│├──┼────┼──────────┼─────────┼──────┤│二八│92年12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乙○○」簽名二枚│丁○93偵1003│││26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指印二枚│第14頁│├──┼────┼──────────┼─────────┼──────┤│二九│92年12月│扣案之戊○○變造身份│「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證及殘餘海洛因針筒照│、指印一枚│第16頁││││片│││├──┼────┼──────────┼─────────┼──────┤│三十│92年12月│權利告知事項告知通知│「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單│、指印一枚│第17頁│├──┼────┼──────────┼─────────┼──────┤│三一│92年12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親│、指印一枚│第18頁││││友聯)│││├──┼────┼──────────┼─────────┼──────┤│三二│92年12月│桃園縣警察局所屬單位│「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逕行逮捕通知(通知本│、指印一枚│第19頁││││人聯)│││├──┼────┼──────────┼─────────┼──────┤│三三│92年12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乙○○」簽名一枚│丁○93偵1003│││26日│問筆錄││第27頁│├──┼────┼──────────┼─────────┼──────┤│三四│92年12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乙○○」簽名一枚│丁○93毒偵18│││26日│監管紀錄表(第二聯)│、指印一枚│1第18頁│├──┼────┼──────────┼─────────┼──────┤│三五│92年12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乙○○」簽名一枚│丁○93毒偵18│││26日│監管紀錄表(第三聯)│、指印一枚│1第19頁│├──┼────┼──────────┼─────────┼──────┤│三六│93年7月│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乙○○」簽名一枚│丁○93偵1203│││20日│搜索扣押筆錄│、指印一枚│9第18頁│└──┴────┴──────────┴─────────┴──────┘